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东,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与邓某及刘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邓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豫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检察院指派检查员赵晖出庭履行职务,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东、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新华、刘成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建、王某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新密市人民法院(2007)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审判员王某哲
代理审判员薛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常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