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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川渝忠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川渝忠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经(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x元,并承担诉讼费5029元,执行费50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刘江

审判员王同文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胥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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