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川渝忠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经(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x元,并承担诉讼费5029元,执行费50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刘江
审判员王同文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胥保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