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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东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咸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支队支队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x元,诉讼费890元,执行费600元及利息3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在银行的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张勇锋

代审判员郭某鹏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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