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雷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光保,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艳华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