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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甲申请执行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石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石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石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某乙,系该村委会主任。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并于201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案件款x元及违约金6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284元。本案执行费为72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石某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x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张勇锋

审判员郭云鹏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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