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告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所借原告史某某的借款x元及利息(息自2002年4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750元、执行费937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张勇锋
审判员刘江
二O一O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