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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原告罗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乐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军担任记录。原告罗某、被告邓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大打大闹,被告不顾家,家里全靠原告一手操持。现原、被告已分居二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邓某辩称,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原告罗某于2009年外出打工后,双方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10,000元,现在原告罗某处。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邓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罗某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00元,双方共同财产10,000元存款归被告邓某所有。此款由原告罗某在2011年12月21日一次性给付被告邓某;

三、其他事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乐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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