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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略)民委员会第一村X组及第三人魏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民委员会第一村X组。

原审第三人魏某,女,汉族,住(略)。

上诉人吕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略)民委员会第一村X组及第三人魏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略)民委员会第一村X组没有合法的代表人参加诉讼,失去了案件受理的条件,应当驳回吕某、李某的起诉,待(略)民委员会第一村X组长,具备了诉讼条件之后另行起诉。裁定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06)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吕某、李某的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吕某、李某与(略)民委员会第一村X组签订沙岗承包合同,双方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吕某、李某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以(略)民委员会第一村X组没有合法的代表人参加诉讼为由,驳回吕某、李某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据承包合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中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陈启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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