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2010年4月15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洪举、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新宽、翟某伟(均已判刑)预谋在陈新宽家摆设遥控赌具,通过遥控骰子控制点数,从而控制输赢,所得三人平分,后被告人王某某、翟某伟纠集翟某军、赵某某、苗某甲、张某某、翟某某、苗某乙等人在陈新宽家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近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翟某军、陈新宽的供述,证人崔××、张××、赵××、苗××、苗×、翟××、杨××等人的证言,书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苏伟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