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卢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卢某诉被告卢某、第三人卢某、卢某抚恤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第三人卢某、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诉称,母亲逝世单位发给抚恤金被卢某个人领取,请依法分割被告卢某个人领取母亲死亡抚恤金x.1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书面辩称,卢某所言确有此事,汝州市总工会财务部门共交给被告母亲抚恤金x.1元,因被告无权处置,交卢某代保管至今,分文不少,请依法分割。
第三人卢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书面辩称,母亲的抚恤金和办理手续由大姐卢某交本人保管,申请法院依法分割抚恤金,同时全权委托大姐卢某代劳处理诉讼,本人分割的那一份也由大姐卢某酌情处置。
卢某未到庭应诉,其书面辩称,家里的事令本人伤透脑筋,不愿提起,已经好几年不和弟弟妹妹联系了。这次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也不愿参予,法院怎样处理本人都接受,但是不参予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系兄弟姐妹关系,其母亲闪xx死亡后,生前所在单位汝州市总工会实际发放给其家属死亡抚恤金x.1元、丧葬费1000元,共计x.1元。该款由被告卢某领走交由第三人卢某代为保管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x.1元,被告及第三人亦同意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家属及其生前被抚养的人的精神安慰及经济补偿。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不属于遗产,可参照遗产的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某、子女平均分割。因该部分款项在第三人卢某处,因此应由卢某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原、被告及第三人卢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第三人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支付给卢某、卢某、卢某人民币6538.8元;
本案受理费450元,卢某、卢某、卢某、卢某各负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晓鸿
代审判员:冀翠红
人民陪审员:靳英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丁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