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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与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马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安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申仕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某,该公司法制处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天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刘某某、马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世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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