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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益阳市陶澍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晏立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某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陶澍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颜志辉,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

第三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告益阳市陶澍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颜志辉,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代收法律文书等。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益阳市陶澍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法定代表人、第三人黄某以及被告与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出资成立被告益阳市陶澍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20万元,原告与第三人各出资占股50%,第三人为法定代表人。原告诉称公司成立至今没有召开一次股东会,经营状况从未告知原告,也从未进行结算,两股东长期冲突,公司存续会使原告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请求解散两人共同出资成立的益阳市陶澍酒业有限公司公司。被告和第三人黄某对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诉求没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和第三人黄某一致同意解散由两人共同出资成立的被告益阳市陶澍酒业有限公司。

二、在三方均签收本案民事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由原告李某和第三人黄某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自行清算未果,原告李某和第三人黄某应告知公司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原告李某和第三人黄某亦可自行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三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刘德芳

人民陪审员彭国安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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