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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47岁,住(略)。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1999年初,被告王某某做生意向原告借款多次,于2008年1月1日结账,并打借条两张共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还了x元,余款未付。诉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x元。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建勋

审判员吴玖玲

审判员张廷仕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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