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47岁,住(略)。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1999年初,被告王某某做生意向原告借款多次,于2008年1月1日结账,并打借条两张共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还了x元,余款未付。诉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x元。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建勋
审判员吴玖玲
审判员张廷仕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