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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任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任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任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8日16时许,朱某青驾驶原告鲁x号别克牌轿车行驶至S209公路濮阳县X镇X村口北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被告母亲张俊英相撞,造成张俊英受伤,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濮阳县交警队处理认定,朱某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协商原告已赔偿了受害人1.34万元后事了了。但后来受害方又反悔了,2010年10月18日,张俊英的儿子任某某强行将原告所有的鲁x号轿车非法扣押,导致被扣押车辆停止运行。故诉至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扣押鲁x号别克牌轿车。

被告辩称:原告的车辆将我母亲撞伤后,原告方先行支付了1.34万元医疗费,我方保管着原告的该辆车,是为了尽快让原告将我母亲撞伤一事处理完,待我方将交通事故一案立案后,原告再另行借给我方5000元为我母亲继续治病,原告可以把车开走,否则不同意返还原告轿车。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濮县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0年10月18日16时许,朱某青驾驶原告朱某某所属车辆鲁x号别克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209公路濮阳县X镇X村口北50米处,超越同向行驶的被告任某某母亲张俊英所骑的自行车时,因与对面会车,向右躲避时致使轿车右部将自行车挂倒在地,造成张俊英受伤,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朱某青负全部责任,张俊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方支付受害人1.34万元医疗费用,受害人张俊英儿子任某某以尽快处理撞伤一事为由将原告车辆鲁x号别克牌轿车予以扣留。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扣押车辆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任某某在其母亲被撞受伤后,就赔偿一事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被告任某某擅自将原告朱某某所属车辆鲁x号轿车扣留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返还。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某返还原告朱某某所属鲁x号别克牌轿车。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永杰

陪审员李志伟

陪审员赵俊峰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世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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