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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宋某、裴某某腾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某,女。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县委。

上诉人苗某某因腾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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