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某,女。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县委。
上诉人苗某某因腾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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