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龙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层附X号。
法定代表人卓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庭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郑州龙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庭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庭院公司),慎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庭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庭院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龙盛公司在2011年11月23日当天把伍仟元整一次性付给庭院公司,双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
二、如龙盛公司在2011年11月23日当天没有履行上一条协议,将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龙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宁宇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