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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又名夏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农民。

被告胡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巧利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号

书记员张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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