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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黄立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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