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黄立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