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生于1970年5月5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10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乙,男,生于1963年10月3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2010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系赵某甲之兄。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久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6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赵××因相邻纠纷与赵某乙发生争执,赵某乙之弟赵某甲赶到现场后和赵某乙一起与赵××夫妇发生撕打。此后赵××和其妻程某持木棒、铁锨到赵某甲家要求看伤,赵某乙、赵某甲再次和赵××发生撕打,赵某甲持木棒打在赵××头部,致赵××昏迷。当晚赵××被送往医院抢救,于次日死亡。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某、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之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均对起诉书某指控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乙同被害人赵××两家因相邻房屋地界问题曾有纠纷。2010年12月16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赵××在修缮同赵某乙家相邻旧房时,与赵某乙发生口角。赵某乙用石头砸坏赵××家窗玻璃,赵××、程某夫妇即到两家房后小麦地里与赵某乙发生撕打。被告人赵某乙之弟赵某甲闻讯后赶至现场,和赵某乙一起与赵××、程某进行撕打。后赵某甲之妻陆某、姐赵某兰、赵某彦、赵某娃、姐夫叶孟英等人到现场将双方劝止。双方回家后,赵××持四棱木棒,程某持铁锨到赵某甲家场院,赵××持四棱木棒往赵某甲家屋里扑,被赵某甲阻挡并夺下木棒击打赵××头部一棒。赵××又往赵某甲家屋里扑,赵某乙抓住赵××衣服,将赵××拉到在地。赵××起来后在场边的柴堆上捡起一根柴棒继续往赵某甲家里扑,赵某甲将赵××挡住,赵××持柴棒继续往屋里扑,赵某甲夺下赵××手中的柴棒击打赵××头部一棒,赵某乙拉住赵××衣服将赵××拉倒在地,赵某娃等人将双方拉劝开。赵××、程某到赵某甲家卧室,赵××躺在沙发上昏迷不语。当晚10时许,赵××被赵某甲姐夫叶孟英背送回家。12月17日凌晨4时许,赵××之妻程某见其病情严重即报警。12月17日早晨7时许,赵××被送洋县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12月18日上午7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赵××系钝性外力致脑损伤(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而死亡。
案发后,经洋县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该款已履行,其中二被告人实际支付赔偿14万元,槐树关镇政府补助1万元)。被害人家属书某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程某证言,证实2010年12月16日下午16时许,她丈夫赵××被赵某甲、赵某乙两人打伤。赵某乙扯住她丈夫赵××胸口,用脚在赵××身上乱踢,赵某甲对她丈夫脚踢拳打,她去劝挡时,赵某甲的妻子陆某将她撕倒在地,赵某甲用拳打她头朝她肚子上踢,最后被赵某甲姐姐、姐夫劝挡开。后她们到赵某甲家去,陆某抓的赵××领口,赵某甲、赵某乙各拿一尺多长的木棒朝赵××头上打,赵××被打后一直昏迷不醒。后被拉到医院抢救,两天后死亡。槐树关镇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达成协议,赵某甲、赵某枝的家属赔偿了15万元。2、证人陆××证言,证实2010年12月16日下午16时许,赵某乙和赵××发生争执,她与赵某甲去帮忙,在地里双方发生厮打。后赵××拿一根四棱木条往他家扑,他丈夫夺下木条在赵××头上打了一下,赵××又从场边拾一柴棒往屋冲,赵某乙、赵某甲往外拉,把赵××拉了一跤,赵××起来拿着柴棒又往她家扑,她丈夫夺过柴棒在赵××头部又打了一棒,柴棒有三十厘米左右长。3、证人杨××证言,证实案发当下午,赵某乙和邻居赵××夫妇在房后的地里打架,赵某甲、陆某、赵某彦、赵某娃都去了现场,赵某甲撕住赵××的衣服推搡,赵××就从地里掉到2米深的阳沟里。后赵××、程某到赵某甲家,赵××手里拿着一木棒,被赵某乙夺下,赵××又到场边柴垛拿根柴棒,后面发生的事她未看见。后见赵××倒地上,赵某甲朝赵××身上踢几脚。4、证人赵××证言,证实赵××手拿一根方形的木棒和其妻程某往赵某甲家扑,赵某乙过去抓住衣领往出拉,赵××拿木棒胡抡,赵某甲夺过赵××手里的方形木棒,朝赵××头上打了一棒,她和杨小兰、陆某几人拉劝。后赵××进屋去躺在沙发上,经村干部来劝,其夫叶孟英将赵××背回家。5、证人赵××证言,证实在赵××家房后,赵某乙和赵某甲对赵××脚踢拳打,赵××滚到赵某乙家房后阳沟里。后赵××和程某拿的木棒、铁锨到赵某甲家门上,她看见赵××和程某坐在赵某甲家沙发上。6、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在赵××家房后,赵某乙和赵某甲与赵××用拳头厮打。在赵某甲家见赵××坐在赵某甲家的沙发上,又从沙发上溜地上,叶孟英把赵××背回家。7、证人叶××证言,证实在赵某乙家房后地里赵某乙、赵某甲和赵××在一起厮打,被拉劝开后,赵××拿的木棒,程某拿的铁锨到赵某甲家门上,双方又厮打在一起。他当时忙着拉劝,场面也比较混乱,具体打啥位置没在意。8、证人陆××证言,证实2010年12月17日晚8点多,他下班后到赵某甲家,见赵××和程某在沙发上睡着,听说是和赵某乙打架了的。后他就和叶孟英一起把那赵××夫妻两人送回去,他们背赵××的时候,发现赵××裤子是湿的。9、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0年农历11月11日晚上8时许,赵某乙到家里说其同赵××打架,让他去看一下。在赵某甲家,见赵××与其妻在沙发上睡着,程某在哭闹。看赵××从沙发上溜到地上,把其往沙发上抬,感觉人是软的,鼾声很大,裤子是湿的。当时因停电,没看到其身上有伤。10、证人李××证言,证实赵某乙和赵××是邻居,因地界问题有纠纷,事发后当晚他去赵某甲家发现赵××在沙发上睡着,程某在哭闹,劝解时赵××没吭声,以为在怄气,就没在意。11、证人李×证言,证实赵××和赵某乙家是邻居,因界畔发生过打架。12、证人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凌晨3时许,程某告知她,赵××和邻居赵某乙及赵某甲打架,赵××被打后连话也不说,让她报警,她用手机报警。后她到程某家,发现赵××睡在床上,下身是湿的,派出所叫救护车把赵××拉走了。另证实赵某乙与赵××因界畔此产生过矛盾。13、洋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不规则四棱木条一根,长约1.5米,拍摄了照片。14、被告人赵某乙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月13日,赵某乙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根木棒中指认出编号为X号和X号的木棒是当天赵某甲打赵××时使用的凶器,并拍照片2张。15、被告人赵某甲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月13日,赵某甲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根木棒中指认出编号为X号和X号的木棒(同赵某乙指认的一致)是当天打赵××时使用的凶器,并拍照片2张。16、洋县医院住院病案记录,证实赵××于2010年12月18日上午7时45分在洋县医院死亡,死亡原因:脑疝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1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2010年12月20日,洋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派员对案发地洋县X组赵某乙、赵某甲的家进行了现场勘查,拍摄了照片,并从赵某甲夫妇卧室提取了不规则桦树棒一根、制作现场方位图一张。18、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陕公洋鉴法字【2011】X号检验报告书某照片,证实死者赵××死亡鉴定意见为:死者赵××系钝性外力致脑损伤(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而死亡并拍摄死者解剖照片附卷。19、调解赔偿协议及量刑申请,证实2011年1月18日经槐树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调解,二被告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亲属十五万元(其中槐树关镇政府救助一万元),槐树关镇政府及被害人家属请求对二被告人酌情处理。20、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证实2010年12月16日下午,其兄赵某乙和邻居赵××因地界纠纷发生争吵。他去现场见赵××拿的木棒,与其妻程某在骂人。他把赵××手里的木棒夺下来,并和赵某乙一起与赵××撕扯。在与赵××厮扯的过程某,赵××掉在房后阳沟里。陆某和程某在地上撕扯时,他将程某扇打两嘴巴,又在背上踢了几脚,才把两人拉开。双方被拉劝后,赵××拿的木棒,程某拿的铁锨到他家,被他和赵某乙挡住没让进门,他们把赵××两次掀翻在场上。当时赵××手里拿一根长约一米的四棱木条,他把木条夺过来后朝赵××的头上打了一下,后木条被他姐等人夺下,赵××又往屋里扑,其兄赵某乙上前抓住赵××的衣服将赵××拉到在地,赵××起来在场上的柴堆上拾了一根长约两尺的木棒又往屋里扑,被赵某乙拉住,他上前踢了赵××几脚,把木棒夺下来,见赵××还往屋里扑,他就抡起木棒朝赵某头上打了一棒。因当时他母亲病危,赵××来闹,他未考虑其他,用柴棒朝他后脑勺打了一棒。后赵××夫妇到他家里躺在沙发上哭闹。后由他姐夫叶孟英和陆某新把赵××背回去。赵××抬出他家的时候有点不省人事。22、被告人赵某乙供述,证实2010年12月16日下午,邻居赵××、程某夫妇在盖房子时与他发生了纠纷,他和赵××就撕扯起来。程某在地里胡骂人,其弟赵某甲等人来到现场,扇打程某两嘴巴,他兄弟二人和赵××厮打在一起,赵××被摔倒在房后阳沟内,被人劝开。后赵××拿的木棒,程某拿的铁锨到赵某甲家院子里,赵××用木一根一米多长的方木棒打赵某甲,赵某甲夺过木棒在赵××头上打了一下,他抓住赵××衣服领把赵××拉到在地。赵××起来后又从场里材堆上拾起一根两尺长的木棒扑打赵某甲,赵某甲夺过赵××的木棒,朝赵××头上打了一棒,他从身后把赵××拉倒在地,赵某甲又在赵××的头上打了几拳,在赵××肚子上踢了几脚,赵××当时就叫喊说把他的头都打烂了。后赵××、程某进入赵某甲家屋里,到了晚上二人被叶孟英、陆某新送回家。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在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发生撕打,被告人赵某甲持木棒二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头部受伤后死亡。二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被告人赵某甲持木棒击打所致,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过错,二被告人已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同时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
被告人赵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睿
代审判员陈宝雄
人民陪审员高景智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某员王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