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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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行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1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杜某犯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和2010年4、5月份,被告人杜某为了感谢安阳市X区国土资源局信访办主任刘XX(另案处理)在将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到本人名下的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送给刘XX人民币共2万元;2007年2月份,被告人杜某为了感谢安阳市X村委会主任高XX(另案处理)以93万元将三里屯集体企业的房屋及土地转让给自己从中帮助,送给高XX人民币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赵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起,被告人杜某以安阳开发区高频焊管厂(后改为安阳高新区永兴钢管厂)的名义与安阳开发区X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村X村委会院子)进行生产,租期十五年,自200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2006年年底,三里屯村委会为安阳工学院配套建设学生公寓资金紧张,便准备将老村委会院子以130万元的价格卖给杜某。被告人杜某要求将价格下降,并许诺不会亏待了村委会主任高XX。2007年2月14日,在村X村主任高XX的主持下,三里屯召开村X村委会院子以93万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村委会(高民义)于当日和永兴钢管厂(杜某)签订了转让协议书,被告人杜某于次日将93万元现金交给了村委会,履行了协议。2007年2月过了春节后,被告人杜某为了感谢高XX给自己的帮助,送给高XX人民币20万元。

2009年10月和2010年4、5月份,被告人杜某在将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到本人名下的办理过程中及事后,要求提供帮助和表示感谢,先后两次送给安阳市X区国土资源局信访办主任刘XX(另案处理)人民币共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其供述了向高XX、刘XX行贿的金额、时某、地点和经过。2、受贿人高XX、刘XX的供述,其分别供述了收取杜某行贿款的事实。行贿人的证言与被告人杜某的供述相吻合。3、三里屯时某支书卢学信的证明,其证明了将村委会老院卖给杜某的原因及经过。4、三里屯居委会委员宋XX、现金保管梁XX证明,证人证明了收取杜某现金93万元的经过。5、三里屯村委会的现金账及凭证和两委会议记录。6、三里屯与杜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转让企业协议书及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等书证。7、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张学旺证明,其证明了刘XX送给其现金5000元,请托为杜某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其将此5000元后退还给杜某指定的收款人杜XX的事实。8、证人杜XX的证明及向张学旺出具的收据,证明了杜某让其收张XX退还的现金5000元的事实。9、杜某、高XX、刘XX的身份证及身份证明。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行贿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某、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常永前

审判员王某玲

审判员贾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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