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x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许某某位于厦门市明发商业城莲坂商业广场西区X号(A区X层X单元)及东区X号(C区X层X单元)的房产。执行数额以偿还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某锋
执行员郑德华
执行员许某珍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郑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