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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2621号民事判决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x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许某某位于厦门市明发商业城莲坂商业广场西区X号(A区X层X单元)及东区X号(C区X层X单元)的房产。执行数额以偿还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某锋

执行员郑德华

执行员许某珍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郑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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