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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刑初字第200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洲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王某玖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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