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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

被告王xx,男,

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0年7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该案,并于同日和同年7月29日分别向原告李xx、被告王xx送达了有关法律手续。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8日在许昌县人民法院长村张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x,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xx。因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2009年原告李xx起诉至许昌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许昌县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生活下去,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婚生女儿王x归被告王xx抚养,婚生女儿王xx归原告李xx抚养。

被告王xx未答辩。

原告李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李xx曾于200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x,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xx。

被告王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原告李xx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于200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x,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xx。2009年原告李xx起诉至许昌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许昌县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现王x由被告王xx抚养,王xx由原告李xx抚养。

本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纽带。本案中,原告李xx先后两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说明原告李xx已无意再与被告王xx生活下去,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王x、王xx的抚养问题,因现在王x由被告王xx抚养,王xx由原告李xx抚养,本院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婚生女王x仍由被告王xx抚养,婚生女王xx仍由原告李xx抚养。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原告李xx不要求处理且被告王xx缺席,故法院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x由被告王xx抚养,婚生女孩王xx由原告李xx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海国强

审判员海建华

人民陪审员寇会强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徐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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