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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诉被告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X路X号X号楼X号。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X路安装公司家属院。

原告杨XX诉被告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代理人卢勇,被告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2008年1月11日,被告欠原告5000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

被告姬XX辩称,被告承诺替其兄姬建成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是事实,但被告现在经济困难,只同意偿还原告3000元,其余部分被告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曾借原告x元,后来被告自愿替案外人偿还了原告x元,其余5000元,被告于2008年1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

上述事实由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清偿。虽然5000元欠款源于案外人所借原告的借款,但由于被告已承诺替案外人偿还该款,且向原告出具有欠条,说明债务转移给了被告,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并无不妥,原告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债务人经济困难不是减免其还款责任的法定理由,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只同意偿还其中的3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姬XX偿还原告杨x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珍献

审判员刘莉

审判员姚洁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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