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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张某、顾某、施某、王某犯贪污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马某某、李某某,河南某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魏都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顾某、施某、王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四被告人以“涉案款物不是公共财产,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1)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珂

代理审判员李某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晁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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