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韩某乙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韩某乙的爷爷。
申请人韩某乙要求宣告王某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韩某乙诉称,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5月13日申请人的父亲韩某乙堂病故后,申请人的母亲王某英于同年10月18日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现申请泌阳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王某英失踪。
经查,王某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X村委,系申请人韩某乙的母亲。申请人韩某乙的父亲韩某乙堂于2006年5月13日死亡,申请人的母亲王某英于2006年10月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某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某乙关于宣告王某英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某英为失踪人。
二、指定韩某乙林为失踪人王某英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