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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33岁。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监起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伙同秦少华(另案处理)到鄢陵县X街极限网吧院内,将该县X村民陈某的车牌号为豫x的力之星11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当晚两人将该摩托车卖给楚党超(另案处理),销赃后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233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秦少华供述、被害人陈某陈某、证人陈某某言、鉴证结论、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雷云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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