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学校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东辛采油厂机关车队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景志,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守星,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谷某离婚。
二、婚生女谷某娟由上诉人王某某独自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六0”型住宅楼一套、钢琴一架、“雅马哈”电子琴一台、“春兰”壁挂式空调一台、“长虹”25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586型微机一台、“樱花”电热水器一台、真皮沙发一套(一大二小)、双人席梦思床一张、“三星”800手机一部、书柜一个、电视柜一个、“格力”柜式空调一台、三开门“将军”电冰箱一台、“三星”微波炉一台、双人席梦思床一张、“诺基亚”328型手机一部归上诉人王某某所有。
四、东营区胜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归上诉人王某某所有。
五、共同债务:欠胜利石油学校(略)元由上诉人王某某偿还;欠刘利泽5000元、殷永才(略)元、薛振志(略)元、崔兆勇(略)元由被上诉人谷某偿还。
六、上诉人王某某支付被上诉人谷某人民币(略)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40元均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房屋价值鉴定费由被上诉人谷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王某蓉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