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军(别名王建)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9年7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军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5月8日,被告人王建军伙同纠××、石××、闫××(另案处理)在明知自己所接的商丘市通信管道修建工程无法施工的情况下,为了能把此项承包出去,获取更大的利润,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136师公文,冒充军人身份和预备役136师的名义,与刘××签订修建通信管道施工合同,致使刘××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纠××、闫××、石××、杜×、张××、杨××、孙一×、孙二×、申××、刘××等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军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身份,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建军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建军的刑期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10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建平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