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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苏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廖某甲、廖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驻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社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社职员。

被告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廖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住(略)。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廖某甲、廖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廖某甲于2004年12月29日向我联社

(中兴信用社)贷款x元,用于做生意,约定于2005年12月29日前全部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廖某乙自愿为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贷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2009年11月19日止,被告廖某甲仅偿还该贷款2005年3月2日止之前的利息992元。尚拖欠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后期利息另行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x元。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借款借据及借款申请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廖某甲借款事实。

3、贷款利息计算清单一份,拟证明该借款结欠贷款利息的事实。

4、《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廖某乙提供担保的事实。

5、贷款催收通知书及被告保证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廖某甲主张债权,被告承诺还款的事实。

6、居民身份证2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经本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6份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廖某甲于2004年12月29日因生意需要向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x元,被告廖某乙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为短期借款;期限为2004年12月29日至2005年12月29日,月利率为9.3‰,还款方式为按季还息,按期还本;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含展期)后两年;借款展期由借款人直接向贷款人申请办理,无需担保人签字同意等主要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廖某甲发放贷款x元。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10月11日被告廖某甲向原告保证在2005年10月X号归还利息5000元,10月31日前归还本金x元。2008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廖某甲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廖某甲在通知书上签字认可。此后,被告仍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截至2009年11月19日止,被告廖某甲仅归还了2005年3月2日前的利息992元,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后期利息另行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x元。故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其权利。

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告履行了其贷款义务,被告廖某甲应主动履行自己的还款付息义务。被告廖某甲未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属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依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担保期为借款到期(含展期)后两年。因本案借款到期日为2005年12月29日。该笔借款自2005年12月29日期满后,原告应在2007年12月29日前要求保证人廖某乙承担担保责任,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其直到2009年11月19日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保证期间2年的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廖某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廖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x元、利息x元(利息计至2009年11月19日止),本息合计x元;后期利息另行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廖某乙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2元,由被告廖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龙新佳

审判员周小卫

人民陪审员李某华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雷水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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