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曾用名白X、白某波,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8月2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到宜阳县X村,拨开布庆国家大门,乘布庆国家人熟睡之机,从布庆国家室内盗走现金240多元。后又到河下村谷星卫家,窜入室内,用手机照明准备盗窃时被屋内睡觉的谷星卫发现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谷星卫、布庆国陈述及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现场照片、失主出具领条、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白某在庭审中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阮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