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经理。
原审第三人某某支行,住所地(略)。
负责人杨某乙,行长。
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某某、原审被告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某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0)雨民初字第2870-X号管辖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系拍卖合同纠纷,无管辖约定,委托拍卖及拍卖成交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长沙市雨花区,故雨花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诉请确认拍卖行为无效,而非对拍卖标的归属进行处置,一审裁定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一审的起诉请求是确认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等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理由是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违规拍卖行为的侵害,故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案由应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本案是因房屋优先购买权问题提起的诉讼,涉案房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雨花区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某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平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代理审判员闵俊伟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