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贺某甲诉被告贺某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原告贺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良明,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贺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贺某乙,该村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贺某甲诉被告贺某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武良明、郑某某,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冯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甲诉称:2008年底我当选为贺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9年8月份,为积极响应县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要求,由史庄镇X村委会主要承办,到浙江温州进行招商引资,欲在政府规划的产业集聚区内兴办纸箱包装企业。8月7日我们一行五人开始启程到温州找诸老板考察项目,到达温州后我们行程安排较紧,到工厂实地考察、谈某、谈某商的优惠条件等,8月8日我和其他随行人去福州的路上,由于过度劳累,导致在车上我突发疾病,被送到当地云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病情需要,转到丽水市中心医院治疗,为护理方便,再次转到郑某市一附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七一医院、获嘉县人民医院治疗,各项费用花去了6万余元。现在我生活不能自理,康复尚需继续治疗,村X组织,应当为我的损害后果担责,给予我合理的经济补偿。我多次向村委会要求经济补偿,一直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我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暂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贺某村委会辩称:对原告有病表示同情,原告有病没有民法上的诉因,原告是村X村委会从程序上讲自相矛盾。

原告贺某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武文彪证明材料一份;2、李某、景世忠的调查笔录各一份;3、浙江云和县人民医院费用支出票据7张;4、丽水市中心医院医疗费用支出票据12张;5、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医疗票据3张;6、郑某一附院日费用清单22张;7、获嘉县人民医院医疗票据13张;8、贺某村群众和党员的联名信;9、证人贺XX出庭作证。

被告贺某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有:2009年8月2日获嘉县委会议纪要一份,证明从8月2日起贺某村X区管理。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9,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8,因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8月,贺某村委会欲在政府规划的产业集聚区内兴办纸箱包装企业。8月7日时任贺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贺某甲邀请史庄镇X镇领导李某与岳庄村的景世中、张德旺一起到浙江温州、福建建瓯考察项目,途中,突发疾病。随被送往云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先后转至丽水市中心医院、郑某市一附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七一医院、获嘉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梗塞。共花去医疗费x.86元,2010年11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经调查,贺某甲在新农合共报销医药费4440.76元。

另查,贺某村于2009年8月2日已划归获嘉县X区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甲诉被告贺某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贺某甲患脑梗塞是在为贺某村委会招商引资的途中发病的,贺某村委会作为受益人应给予贺某甲一定经济补偿,综合本案案情,贺某甲共花去医疗费x.86元,补偿数额以x元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贺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补偿原告贺某甲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贺某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艳利

审判员岳鸿远

审判员饶艳辉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