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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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1xx,男,X年X月X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2xx,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3xx,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安1xx,系安2xx、安3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x,女,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赵卫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4x,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安5xx,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肇事车辆所有人。

诉讼代理人梁振明,曹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朱,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理人郭旭,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1xx等五人的诉讼代理人赵卫华,张xx的诉讼代理人刘清华、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刘x,安4x的法定代理人安5xx,被告人田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xx的诉讼代理人梁振明、朱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郭旭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6日15时50分,被告人田某无证驾驶鲁x号小型轿车,沿民权县X乡X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林七乡X乡X村民张xx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林七乡X村民朱xx死亡,张xx、安3xx、安4x、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逃离现场。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晚23时许,被告人田某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田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1xx、安2xx、安3xx、朱xx、高某x要求追究被告人田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某、抚养费等经济损失x.1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3xx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4x要求追究被告人田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王某要求追究被告人田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x元;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xx的代理人辩称,被告人田某已出嫁,车是在田xx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走的,田xx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代理人辩称,被告人田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6日15时50分,被告人田某无证驾驶鲁x号小型轿车,沿民权县X乡X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林七乡X乡X村民张xx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林七乡X村民朱xx死亡,张xx、安3xx、安4x、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逃离现场。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晚23时许,被告人田某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某供述,2011年6月26日15时50分,其无证驾驶鲁x号小型轿车,沿民权县X乡X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林七乡X村时,车开的有点快,其往南一扭头没有注意前方的情况,撞在了一辆机动三轮车上,当时吓失机了,没有刹住车,向前跑几十米才停下,发现路边躺几个人。其就让别人用其的电话卡打电话报警,并于当晚投案。鲁x号小型轿车是其父亲田某进作为结婚嫁妆送给其的。

2、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11年6月26日下午,张xx骑三轮车带着几个孩子和一个妇女停在高某村路边,被从西边过来的一辆小车撞住。

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1年6月26日下午,从西边过来的一辆小车走到林七乡X村时撞住一辆停在路边上的三轮车,车上有几个孩子和一个妇女,撞住后小车跑几十米才停下,小车上的女司机让其用她的手机卡给她父亲打电话,其正准备打电话时,女司机不见了。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法医学鉴某书,证明朱xx为车祸致头颅严重闭合性损伤而死亡。安3xx左下肢损伤构成轻伤。王某之损伤构成轻伤。安4x之损伤构成轻伤。张xx之损伤构成轻伤。

6、车辆信息,证明鲁x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田xx。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鲁x号小型轿车已交纳保险金。

8、户籍证明、林七派出所证明、医疗费单据四张、鉴某、停尸费收据各一张、医院证明一张,证明安2xx出生于X年X月X日,安3xx出生于X年X月X日,朱xx出生于X年X月X日,高某x出生于X年X月X日,朱xx、高某x有朱xx等四个子女;安3xx住院治疗20天,花医疗费x.48元、鉴某400元,还需二次手术费3792元;朱xx死亡鉴某、停尸费3400元。

9、安4x医疗费单据一张、鉴某收据一张,证明安4x住院治疗16天,花医疗费6445.66元,鉴某400元。

10、张xx、王某的医疗费单据五张、鉴某、医院证明一张,证明张xx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x.39元,王某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x.22元,鉴某700元,王某还需二次手术费3792元。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年龄、住址.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xx的代理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代理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3xx、王某要求赔偿二次手术费属于尚未发生的费用,待二次手术后可另行起诉,故要求赔偿二次手术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1xx、安2xx、安3xx、朱xx、高某x死亡赔偿金x.6元、丧某x.5元;停尸费、鉴某3400元;安2xx、安3xx、朱xx、高某x抚养费、赡养费x.29元;安3xx医疗费x.48元、护理费20天x15元=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x30元=600元、营养费20天x10元=200元、鉴某400元。共计x.8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田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4x医疗费6445.66元、护理费26天x15元=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天x30元=480元、营养费26天x10元=260元、鉴某400元。共计7825.6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田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医疗费x.39元、误某、护理费18天x15元x2=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x30元=540元、营养费18天x10元=180元、鉴某35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x.22元、护理费18天x15元=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x30元=540元、营养费18天x10元=180元、鉴某350元。共计x.6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xx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1xx、安2xx、安3xx、朱xx、高某x死亡赔偿金x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3xx、安4x、张xx、王某医疗费x元,共计x元(被告人田某的赔偿数额应减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赔偿的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判长王某双

审判员彭宗国

人民陪审员王某太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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