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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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甲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民警抓获,同年3月3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冯某甲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丁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底,被告人冯某甲虚构可以用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并且在驻马店市天腾盛世内部有关系的事实,以与被害人许某合伙承建驻马店市天腾盛世售楼部处的工程为由,诈骗许某x元。

2、2009年3月份,被告人冯某甲以为他人代售楼房一套为由,诈骗被害人姜某丙x元钱。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许某、姜某乙人陈述;3、证人黄义申等证人证言;4、书某、物某: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甲辩称,指控其犯诈骗罪的数额不正确,其诈骗许某24万元,诈骗姜某丙11.5万元。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冯某甲与许某系同学关系。2008年底,被告人冯某甲以可以借用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许某合伙出资承建驻马店市天腾盛世的工程项目为由,骗取许某的信任。后许某通过银行汇款及给付现金方式,共给被告人冯某甲25万元,2009年元月15日被告人冯某甲给许某出具一张“今收到许某现金25万元整用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条。后许某因被告人冯某甲所说的天腾盛世的工程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遂向冯某甲提出要钱,冯某甲以钱已经交给河南天工集团的蒋道友、刘永生做质量保证金等理由予以推脱。在许某的要求下,冯某甲于2010年10月15日给许某出具“欠许某现金25万元”的欠条一张,并出具还款计划(从2010年10月15日开始三个月内还清)。后冯某甲从2010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5日分12次通过银行转账归还许某x元。后许某又多次向冯某甲提出要钱,冯某甲又编造虚假理由拒绝还款,许某于2011年3月16日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核实,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蒋道友、刘永生此二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天腾盛世没有合作开发与承建工程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甲供述:

我与许某是高中同学,这几年我们一直都有联系。2008年底,许某问我有没有好生意可做,我说有一个驻马店市天腾盛世的工程项目,我认识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人,用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去承建驻马店市天腾盛世的工程项目。她要求和我一起合伙做,我当时同意了。我说驻马店市天腾盛世这个工程需要一百多万元,我手头没钱,让她出工程前期的费用。经过协商,许某先拿出来26万元钱。许某分三次给我打款24万元,2009年4月份许某的父亲通过邮政储蓄给我汇款2万元。2009年2月份,许某当时才给我打了两笔款,一笔是7万元,一笔是10万元,总共是17万元。我自己拿了13万元,凑成30万元,我拿着这30万元现金到南阳市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去找天工集团的刘永生经理和蒋道友经理,把这30万元钱交给他们,这30万元钱是承建驻马店市天腾盛世工程的押金。蒋道友给我打了收条,蒋道友和刘永生说等驻马店市天腾盛世竞了标,签了合同就给我打电话。后来蒋道友把收条要回去,又给我打了两张收据,一张5万元,一张25万元,收据都盖有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章。许某分三次给我打了24万元钱后,2009年3月份,我给许某打了张25万元的收条,上面写的用于工程质量保证金。2009年5月份,我给刘永生和蒋道友打电话,他们说开发商资金不足,天腾盛世的工程暂时停了。我给他们要钱,蒋道友说那30万元钱已经交给天腾盛世了。当时天腾盛世规划的那一幢让我们承建的楼房还没有盖,许某一直给我要钱,我就给蒋道友要钱,蒋道友以种种理由不给我钱。我是在网上通过一个网友认识的蒋道友和刘永生。刘永生有四十多岁,当时他给我一张他的名片上写他是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蒋道友有三十多岁,自称是南阳人。今年过了春节,许某又给我打电话要钱,我当时在上海,就对她说过两天回郑州,她说她在郑州等我。后来我没有回郑州,许某要到上海找我,我不让她去,她就坐飞机去了,我那两天没在上海,到广东南海了。她也没有见到我,就回去了。许某的父亲在2009年三四月份通过邮政储蓄给我打的2万元钱是我借许某的,2009年四五月份我通过银行转账把这2万元钱还给她了。

2、被害人许某陈述:

我和丈夫张波在广州做生意,我和冯某甲是同学关系。2008年年底冯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姑在驻马店天腾盛世那干会计,可以拿到承建天腾盛世的售楼部位置的X层楼房的项目。冯某甲说他出50万,让我拿30万,我说我只出25万元,多了我出不了,冯某甲说也可以。冯某甲说他可以借用河南天工集团的资质,钱只是在做地基的时候垫支,做完地基之后盖一层天腾盛世就拨一层的款。他还说把钱给他后可以和河南天工集团签订合同,过完年后十五开工,利益按照钱的比例分成,如果做不成把钱立即退给我。后来我就在广州先给冯某甲打了8万元的款,过一段时间之后我和张波回到驻马店又给冯某甲拿了15万元的现金,没过几天我在广州打电话给我爸爸许某宽让他给冯某甲2万元现金,一共给冯某甲25万元,2009年1月15日冯某甲给我打了一个收条。过完十五,我问他为啥还没有开工,冯某甲说天冷没法开工,就这样一直往后推,我又说去见河南天工集团或者天腾盛世的人,冯某甲一直不让见,我就打天腾盛世的电话,天腾盛世的人说就没有这个项目,我感觉不对就开始向冯某甲要钱,冯某甲说这个钱已经交给河南天工集团做质量保证金,钱交给河南天工集团的蒋总了,并且把蒋总的电话给我了,我打电话没有人接。在我的强烈要求下,冯某甲在2010年5月20日又给我打了一个条子,说在十五日内归还完,包括利息,如还不了,用天腾花园的房产或者家中房产抵押处理,之后我打电话并且在驻马店市内跑了多遍,驻马店就没有天腾花园这个地方,之后我又多次从广州跑回驻马店催要我的钱,冯某甲以各种借口推脱,大部分不给我面见。2011年2月2日,我在多次找冯某甲未果的情况下,恳求见冯某甲一面,没钱也得说个话,冯某甲才和我见面,又给我打个条子,说我可以凭欠条来处理他名下的车辆(豫x),我就到处找冯某甲的车,我找到这辆车后要求处理这辆车,这时一个车主说这辆车冯某甲已经卖了,那个车主出示了冯某甲在2010年12月20日卖车的收条。然后我就知道我被骗了,我和我的家人就给冯某甲打电话,冯某甲说他在新郑,正在给我准备钱,我说你别骗我,冯某甲说他手里有一张江苏某个场的500万的承兑汇票,这几天我去江苏把钱兑出来,等几天就有钱了。过了三四天,冯某甲说让我开车到郑州机场接他,他说带现金不安全,我和张波就开车去了郑州,到郑州后我给冯某甲打电话,冯某甲说他在江苏回不来,我们就在郑州等他,等了三天也没有见到冯某甲,没办法我们就回到驻马店,到驻马店之后冯某甲打电话说钱办好了,让我们到上海拿钱。我和张波乘飞机到上海,到上海后也没见到冯某甲,他又说到广州了,让我到广州去和他见面,我到广州后又没有见到冯某甲。后我一直给冯某甲打电话,冯某甲以各种借口不给我见面,我没办法遂报警。冯某甲说把我的那25万元钱交给河南天工集团的项目经理后,我为了求证这个事的真实性,要求冯某甲带我去南阳河南天工集团。到河南天工集团后,我问天工集团有没有和驻马店天腾盛世合作,天工集团的人说没有合作,说公司也没有姓蒋的经理。后来我坚持向冯某甲要钱,他给我说可以用驻马店市七中家属院的一套房子给我抵账,后来我经了解,冯某甲所说的房子是七中的一个魏某老师的房子。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波证明:许某与冯某甲是高中同学,许某被冯某甲诈骗的事我知道。2008年底,当时我和许某在广州,冯某甲给许某打电话说有个工程项目,他亲姑在驻马店市天腾盛世当会计,他以前给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找过几次活,他可以用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去承建天腾盛世的工程,他想跟俺一块合伙干,许某也给我商量了。冯某甲让我们先拿出30万元钱把工程质量保证金交了,好占着这个工程,当时我们没这么多钱,2008年底和2009年初我们相继给冯某甲25万元钱。冯某甲拿到钱后说如果一周之内签不了合同,就把25万元钱退还给我们,他还说正月里工程可以开工。我们又等了一段时间,正月过后还没有开工,我们就问冯某甲怎么回事。他说天冷地基上冻没法开工。许某问他河南天工集团是否竞上标与驻马店市天腾盛世签合同了,他说已竞上标签了合同了。我们要求看合同,他一直往后拖。我们开始怀疑这个项目的真实性,给驻马店市天腾盛世打电话咨询,驻马店市天腾盛世的工作人员说2009年没有计划,我们就知道被冯某甲骗了,就继续向他要钱。我们说不做了,把那25万元钱退还给我们,他说那25万元钱已经交给河南天工集团财务部了,钱退不了,合同也签不了。2010年10月份,我们就约着冯某甲,让他带我们到天工集团去,他说找天工集团的蒋总要钱,到了天工集团,我们查询得知没有一个姓蒋的经理。驻马店市天腾盛世售楼部位置仍未动工。当时我们一直在给他要钱,2010年5月份,冯某甲给我们说驻马店天腾盛世开发商把我们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了,他们给天工集团八套房子,他准备用这些房子做抵押贷款还我们钱,后来这件事他又不讲了。

(2)证人许某宽(许某之父)证言:冯某甲是许某的高中同学,2008年年底或者2009年元月的时候,许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和冯某甲合伙盖房子搞建筑,钱不够,让我给冯某甲送2万元。后我带着2万元现金来到老君庙北边的路口,我给冯某甲打了电话,冯某甲开着车来到路口,我把2万元钱给了冯某甲。2009年三四月,我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冯某甲打了2万元,当时许某给我打电话说冯某甲急等着用钱,需要借2万元钱,许某还给我讲这钱冯某甲不会用太长时间,很快就会还,当天我就通过银行转帐按照许某给我的账号给冯某甲打了2万元钱。事后我听许某说这笔银行转账的2万元钱冯某甲不久就还了。

(3)证人秦郑国(驻马店市天腾盛世副总经理)证言:天腾盛世分两期开工,第一期是2008年上半年开工,二期没有动工。我们是正规投资,是自有资金投资,不吸收个人资金。不认识一个叫冯某甲的。我们天腾盛世售楼部是二期工程,这一块儿是我们自建,从不存在与人合作开发。我们的工程是要公开招投标的。我们与河南天工集团没有开发或承建方面的合作。2008年到2009年元月我们公司的会计叫李素云,没有一个家是上蔡县的姓冯某丁女会计。

(4)证人刘禹(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证言: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是河南天工集团,河南天工集团与驻马店市天腾盛世没有开发项目上的合作。

(5)证人陆莉(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证言: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以来没有叫蒋道友和刘永生的人,更没有此二人担任过总经理副总经理。

(6)证人王飞(河南天工集团第一分公司财务科工作人员)证言证明了冯某甲所持“河南天工建设25万收据”是伪造的情况。

(7)证人魏某证言:我在七中家属院有一套住房,从2008年3月至2010年6月是一个叫冯某甲的在那儿租住。房子所有权是我的,冯某甲无权处置。

(8)证人冯某丁证言:我是冯某甲的大姑,我没有在驻马店市天腾盛世干过会计。

4、物某、书某

(1)冯某甲于2009年1月15日给被害人许某出具的25万元的收条一张,注明用于工程质量保证金。

(2)冯某甲于2010年10月15日给被害人许某出具的欠许某25万元的欠条一张,并愿支付利息5万5千元。

(3)冯某甲于2009年2月26日购买汽车的发票一张。冯某甲于2010年12月20日与宋富强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一份。

(4)被害人许某提供的冯某甲从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1月4日分12次给其汇款的银行交易单一份。

(5)冯某甲提供的河南天工集团“今收到冯某甲25万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据一张。

(6)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提供的公司印章印模及公司的收款收据。证明了冯某甲提供的河南天工集团“今收到冯某甲25万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据及所盖印章均系伪造。

(7)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书某证明证实其总公司及分公司自2008年以来没有叫蒋道友和刘永生的人。

(8)汝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李军喜、黄英华证明:根据许某提供的蒋总的手机号码,经电话与此人联系,该人自称姓蒋,江苏省泰州人,但拒不提供姓名,其自称认识冯某甲,但与冯某甲无经济来往,也未收到冯某甲的钱款。

二、被告人冯某甲与姜某丙系朋友关系。2009年3月份,姜某丙想在驻马店市区买一套房子,让冯某甲帮忙联系。冯某甲以自己认识一个叫李成星的驻马店市X区退休老干部,此人有一套房子想转让为由骗取姜某丙的信任,共骗取姜某丙购房款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甲供述:

我认识一个叫姜某丙的人。我是驻马店市X区政委李成星的干儿,李成星现在退休了,他在驻马店市X区有一套住房,大约160多平米,刚开始我准备结婚用那套房子,后来听姜某丙说他弟结婚准备用房子,我就让给他了,那套房子姜某丙给我拿了16万元,我跟姜某丙及她的家人一起把那16万元钱交给李成星了。姜某丙也见过李成星,当时李成星说2011年五六月份交房。姜某丙的父亲黄义申也给过我这16万元房款中的7万元现金,我当时给姜某丙及她父亲打过收条。

2、被害人姜某丙陈述:

2007年夏天,我在驻马店市党校家属院租房子与冯某甲认识,当时他是房东,我租的他的房子。当时我爸问冯某甲认识不认识驻马店的开发商,我们想在驻马店市区买一套房子,冯某甲说他认识一个叫李成星的驻马店市X区退休老干部,他手里有一套176平米的房子,在通达小区。他说李成星想把房子转让出去,如果我们想要他可以负责代办,当时他说的房款是17万元左右,把房款交给他就可以了。我们说可以,随后我爸就往冯某甲的邮政储蓄卡上打了8万元钱,2009年4月1日,我爸又给冯某甲拿了6万元现金,冯某甲给我们打了一张14万元的收条,他说剩下的尾款等到他把房子交给我们之后再给他。2010年4月份,我们催要房子,冯某甲说那个价格房东不愿意转让了,让我们加钱,我爸问他再加多少钱,冯某甲说再拿x元钱。2010年4月20日,我爸又给冯某甲拿了x元钱,冯某甲又给我们打了一张x元钱的收条,并承诺2010年6月1日前交房,并把房东李成星的手机号码给了我们,手机号码是(略)。我们一直等到七月份也没见他的房子,我们说问他怎么回事,他又说房子转让的证件还没有办好,我就给李成星打电话问,李成星也说证件没有办理好,让再等等。一直也没有见到房子,在这期间,我多次给冯某甲和李成星打电话,他们以证件没办好或不在驻马店为借口,不和我见面,我就怀疑是冯某甲骗我了。于是就托人到驻马店市X区咨询是否有一个叫李成星的退休老干部,经查确有此人,但我一直没有见过李成星本人,不知道这个李成星和冯某甲提供的那个李成星是不是同一个人。我也一直没有给这个李成星联系过。后来冯某甲提供的那个李成星的手机号码也打不通了。由于一直联系不上李成星,我问冯某甲怎么联系不上,他说李成星这段时间出去旅游了,我就怀疑没有李成星这个人,冯某甲给我提供的那个李成星的手机号码有问题,有可能就是冯某甲本人的号码。

3.证人证言

证人黄义申证明:我通过我女儿姜某丙认识的冯某甲。姜某丙在驻马店工作,我想给她在驻马店买套房子。冯某甲说他在驻马店认识的人多,关系广,可以买到便宜的房子。冯某甲说他有一个伯叫李成星在驻马店军分区是一个司令,到北京去了,有一套房子要卖。后来其和姜某丙共给冯某甲购房款x元。在冯某甲被拘留前他还说快交工,他大伯从北京回来就给我们房子,始终在骗我们。

4、物某、书某

(1)冯某甲于2010年4月20日给被害人姜某丙出具的收姜某丙x元的收条一张。

(2)汝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李军喜、黄英华出具的书某证明:2011年4月6日9时31分,李军喜、黄英华在调查许某被诈骗案件过程中,通过驻马店军分区一名干部得到李成星的手机号码(略),侦查员李军喜用拨打了手机(略),对方称其名叫李成星,曾在驻马店军分区任政委,2004年退休在家,现在北京居住。其在驻马店军分区X区的供应房,没有卖给过别人房子。其称不认识冯某甲,也没有通过此人卖给别人房子。

(3)汝南县公安局扣押的冯某甲的手机、提取的冯某甲手机号码(略)及(略)的短信内容照片。

综合证据:

1、被告人冯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了其身份情况。

2、驻马店公安局网警支队出具的抓获冯某甲的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其犯诈骗罪的数额提出异议,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数额有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出具的收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庭审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前已退还许某部分钱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海港

审判员林森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某员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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