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张某甲要求宣告张金岭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甲诉称,其夫张金岭于2005年6月20日酒后与家人生气离家出走,多方找寻,至今没有音讯,请求宣告张金岭死亡。
经查,张金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垣县X乡X村人,鹤壁市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与申请人张某甲系夫妻关系。2005年6月20日,张金岭酒后与张某甲发生争执,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找寻,并在大河报刊登寻找公告,但至今没有任何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9月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张金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张金岭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金岭于2005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下落不明,事实清楚,有苗寨乡派出所、东旧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金岭死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范国宏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