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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蒋某甲与被上诉人邱某某、朱某某、蒋某乙债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蒋某甲与被上诉人邱某某、朱某某、蒋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本案被告邱某某住所地在湖南省祁东县,上诉人选择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裁定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矿山转让合同(协议)履行不完全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的合伙协议、矿山转让协议、和退伙协议都不是邱某某亲自签的,而是蒋某甲代签的,且邱某某已经退出合伙。被上诉人邱某某不是适格的被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邱某胜

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打印责任人:邱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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