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田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10年3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于2010年4月6日刑事拘留,2010年4月16日逮捕,现押于河南省兰考县看守所。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在开封市金明区X村附近闲逛,伺机作案。18时许,被告人田某翻墙进入土城村一院内,见一房间的窗户没锁,就跳窗进到了被害人刘XX租住的房间内,将刘XX的一台CQ40-x型号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750元。案发后,该电脑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刘XX、张X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物证照片,鉴定结论,户籍和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校功权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