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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付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2010年8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1时1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区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义路路口,不按路口信某灯规定通行,撞击在该路口由东向西行走的朱某某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肇事后即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但到案后第一份笔录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全部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信某某、余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吕某某的驾驶证及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录像,有关赔偿协议及赔偿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吕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缪军

审判员蒋华

代理审判员徐楚楚

书记员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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