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乔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阳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乔某丁,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某戊,男。
上诉人乔某甲、乔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原阳县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乔某甲、乔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