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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乔某甲、乔某乙与被上诉人原阳县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乔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阳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乔某丁,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某戊,男。

上诉人乔某甲、乔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原阳县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乔某甲、乔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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