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某犯绑架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人石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石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认定为非法拘禁”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马越
审判员魏亮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石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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