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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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被害人王×申请对其伤情进行补充鉴定。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6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0年8月5日申请恢复审理。恢复审理期间,被害人王×以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伤残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家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因朋友张××与被害人王×有矛盾,2009年10月21日21时许,张××遂伙同被告人何某某及代×等人窜到潢川县西关快乐网吧门口,持刀将王×、朱×砍伤。经潢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王×、朱×的伤情均属轻伤。

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的朋友张××与被害人王×因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张××、代×(均另案处理)等人窜到潢川县西关“快乐网吧”门口,持刀将王×、朱×砍伤。2009年11月2日经潢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朱×伤情均属轻伤。后被害人王×对其伤情进行了补充鉴定,2010年6月12日经潢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损伤属重伤。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信德正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伤残等级系七级。诉讼中,就被害人王×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何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全部经济损失共计x元,该款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王×以前在“金豪”门口将张×打伤了,张×一直想找王×报复,我们就}d王×他们想报复他,张××拿刀,我拿钢管,刀是一把鱼头刀。那天夜里,我和张××、代×及张××一起玩的一个年青人我们四人到西关“快乐网吧”,张××看到和王×一块玩的人,就让把那个人喊下来谈谈。正在说话,王×和十多个人坐出租车过来,他们出来后就上来打张×我们,张××先被捅了两刀子,接着张××才拿刀砍王×,我当时拿的是钢管也上去和王×那边人打,张××把王×砍倒后我们都跑了。

2、被害人王×陈述:2009年9月21日夜9时许,赵×打电话说我弟在西关铜马被张××他们弄住了,让我快去。我和军一块去了。我们坐出租车到西关铜马下车,看到里面赵×和几个人在一起说话,我过去问啥事,对方几个人从身上抽刀要砍我,我看情况不对也从身上抽出一把水果刀往路上跑,那几个人追着我砍,我刚跑了几步被砍了,混乱之中,我拽住一个砍我的人用水果刀扎了他两下,我当时就倒在地上,过了一会,小建过来和军一起把我送到医院。我的左右手、屁股、腿部都被砍伤了。我的伤是张××追上来砍的,朱×的头也被对方那几个人砍伤了,对方人数不低于三人,我们这边有赵×、俊峰、朱×、小建、军。

3、被害人朱×陈述:10月21日晚我接到赵×电话说他在西关快乐网吧被5、6人截住了,我就和梅×等人一起去了,我过去后见到张××给赵×等人拦住,这时王×过来了,张××掏出一把鱼头刀朝王×砍,我和张××一起的一穿白衣的男孩打起来,然后王×被张××砍倒,张××拿鱼头刀朝我头部、左手臂和左肩各砍一刀,后来我去医院了。我只看见张××一人拿刀。

4、同案人张××供述:2009年10月21日夜里9点多,我和代×、有利以及有利一块玩的在西关鑫新网吧玩,在网吧有利见到一人说是前几天在金豪KTV打我的,我就让他喊他出来问问,我问那人认识王×吗,他说认识,我问王×现在哪,他说不知道。刚问完就见过来10几人,这人对着来的一人说大哥,他要砍我。这群人就打我们几人,我想跑被对人按倒,我后背被捅三刀,就是离我最近的人捅的,我就把西瓜刀抽出来乱砍,我感觉砍中了捅我的人,后来我就失去意识,第二天醒来已经在光山一医院,在那我住了5、6天院,被我砍伤的那人我没看清是谁。找王×是因为在一二十天前的一夜晚,我和女友在金豪KTV遇到王×等人,之后发生矛盾我被王×一群人打了。

5、同案人代×供述:张××在10来天前在金豪KTV被一群人打了一顿,于是在2009年10月21日我和张××、老力,还有一个不知道叫什么的在快乐网吧找人,遇到和那天打张××那帮人一起的,张××就喊他问王×住址,后来来了10来个年轻人,领头的一男孩、朱×还有一男孩来了就把张××按倒在地上打,有一个拿匕首将张××后背捅伤,张××从怀里掏出一把鱼头刀把带头男孩砍了,我当时想去帮忙,结果朱×和我打起来,我们是赤手空拳打,没带凶器。张××砍倒那带头的就去追另一个,没追上看到朱×,就把朱×砍了。

6、证人杨××证言:10月21日晚我、赵×、柳××在西关鑫欣网吧玩,我被有利喊出去了,赵×他们也跟出来,我见有利一起的还有5、6人,其中一个叫张××我认识,张××见到俊峰让我走又把俊峰喊过去,赵×和王×电话联系说俊峰被张××截住,过几分钟王×来了还带两个青年过来,然后王×和张××不知为啥发生矛盾,王×拿一把匕首对张××后背扎了两刀,张××那边人都拔出刀砍王×,张××也抽刀砍,赵×拉架他们想砍他,朱×上去拉架,对方对朱×头上砍,王×的手和胳膊被张××等人砍伤,之后我把王×送医院了。

7、证人赵×证言:10月21日晚我、小建、柳××、雷×在西关鑫欣网吧玩,小建被一年轻人喊出去,我们跟出去看对方5、6男青年,他们见到俊峰就把俊峰扣住,这时王×要我电话我就告诉他弟俊峰被张××拦住了,过一会王×来了,他和张××打起来,张××那边人就掏刀砍王×,我一看拿刀了,就和雷×、俊峰坐出租车跑了。在路上我报警了。对方5、6人都带刀了。

8、证人雷×证言:10月21日晚我、小建、赵×在西关鑫欣网吧玩,玩到近10点这时小建被一年轻人喊出去了,我们跟出去看对方还有4、5个男青年,过一会朱×和一个后来手被砍伤的那青年一前一后赶来,然后他们双方打起来,谁先动手没看见,但对方几个都拿长刀。

9、河南省潢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潢)公(法医)鉴(伤)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王×损伤属重伤。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信德正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伤残等级系七级并附有受伤照片。

10、被告人何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王×家属达成的协议书、谅解意见书证实双方就被害人王×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达成赔偿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调查笔录证实被害人朱×及其家属对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1、被告人何某某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发生纠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家属就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动与被害人王×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已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何某某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肖艳茹

人民陪审员许学立

人民陪审员段术林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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