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高xx。
被告(反诉原告)娄xx。
委托代理人宋x、陈xx。
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2011年1月17日,原告(反诉被告)高xx向本院递交了《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高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位于郑州市X区x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人高x,郑房权证字第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位于郑州市X区x街x路x号楼x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刘荷
代理审判员吴瑞艳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