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开封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开封市亚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X,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亚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富X、姚XX,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开封市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开封市亚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亚通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向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建公司归还借款3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2007年9月29日、同年10月29日、2009年1月22日、同年2月26日、3月13日、4月15日、4月30日、7月8日、8月10日,原告通过姚XX分别借给被告款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元;2009年8月10日、同年9月25日、12月4日、12月8日,原告又分别借给被告款x元、x元、x元、x元。原告共计借给被告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

一审认为,原告借给被告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无故拖欠至今未还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约定不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开封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开封市亚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借款x元;二、驳回原告开封市亚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被告承担。

二建公司上诉称:1、二建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目前已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资产审计,拟进行关闭清算或破产还债。本案应中止审理。2、亚通公司提供的2007年9月29日、10月29日、2009年1月22日、2月26日、3月13日、4月15日、4月30日、7月8日、8月10日共计9张借据上的借款人均为姚XX,没有上诉人的签章,且事后也未经上诉人追认。所谓借款是,实为上诉人外派员工包括姚XX等人发工资所用的劳务报酬。

亚通公司答辩称:1、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条件;2、9张借据上均有上诉人签章,上诉人所提借款实为劳动报酬无证据证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亚通公司借给二建公司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对上诉人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认为2007年9月29日、10月29日、2009年1月22日、2月26日、3月13日、4月15日、4月30日、7月8日、8月10日共计9张借据上的借款人均为姚XX,没有上诉人的签章,且事后也未经上诉人追认的意见,经查,该9张借据上均有二建公司的签章,足以认定借款合同关系,对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认为借款实为劳务报酬的意见,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该意见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6850元,由上诉人开封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荟

审判员尹福中

审判员韩某玉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世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