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公路港务局。住所地,郑州市X区柳林107、310国道立交桥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向洲,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雪刚,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华代,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公路港务局因与被上诉人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河南公路港务局。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宏毅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解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