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县X镇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民族中学。
法定代表人蒙XX,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民族中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民族中学付清欠原告李XX的装饰装修工程款人民币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民族中学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