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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民族中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县X镇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民族中学。

法定代表人蒙XX,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民族中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民族中学付清欠原告李XX的装饰装修工程款人民币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民族中学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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