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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不服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院长

被告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局长

原告某某县人民医院不服被告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7月4日(华)质技监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县人民医院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诉是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九龙

审判员高峰

审判员田晓林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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