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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甘XX与被执行人莫XX、来宾市XX物流有限公司伤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甘XX,男。

被执行人莫XX,男。

被执行人来宾市XX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XX,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XX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8)南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南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并立了案号为(2009)江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当时此案在执行中,已执行得款x多元,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江执字第X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XX依据同一份的生效法律文书,以相同的事由申请执行相同标的,属于重复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甘甜肖申请执行的(2011)江法执字第X号案件,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显杰

审判员梁如业

审判员周汝恩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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