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申诉人彭某乙因与被申诉人彭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二O一O年九月二日作出邵市检民行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0)邵中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彭某乙自愿付给彭某乙人民币捌万肆仟贰佰捌拾元整(x元),此款在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
二、原双方合伙承建的怀化市公安局门口住宅楼工程一、二层陈经云、匡乐云的工资由彭某乙负责,其它材料款由彭某乙负责。彭某乙一、二层原有的架材归彭某乙所有,彭某乙不另支付费用。
本案原审诉讼费3040元,申诉人彭某乙自愿负担2940元,被申诉人彭某乙负担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卓毅
审判员李东艳
人民陪审员覃和生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谭笑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