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龙山县人,现住(略)。
被告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武夷山市人,现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唐某诉称,原告唐某与被告翁某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翁某辨称,愿与原告唐某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7日婚生女孩翁某怡。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诉至本院要求协议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翁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翁某怡由被告翁某监护抚养成年;被告翁某不要求原告唐某负担抚养费;
三、原告唐某有探望女儿翁某怡的权利,被告翁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四、共同财产位于(略)1套归被告翁某所有;被告翁某支付原告唐某房屋折价款12.6万元,已付2.6万元,其余款项在6个月内付清(被告翁某未付清房款之前,原告唐某可以居住此房);益阳市七里桥商贸城联通专营手机柜台内所有手机等货物归被告翁某所有;
五、共同债务欠唐某松5.5万元,由原告唐某负责清偿,其余债务归被告翁某负责清偿;
六、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某洲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曹珍瑛